20 依房屋稅條例第 14 條規定,下列公有房屋之使用情形,非免徵房屋稅?
(A)公立救濟機構之員工宿舍
(B)水利試驗所所用之房屋
(C)政府配供平民居住之住宅
(D)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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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2), C(311), D(29), E(0) #397096
統計: A(17), B(22), C(311), D(29), E(0) #397096
詳解 (共 1 筆)
#1446806
房屋稅條例第14條規定公有房屋供下列各款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一; 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二、軍事機關部隊之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
三、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暨員工宿舍。
四、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A)
五、工礦、農林、水利、漁牧事業機關之研究或試驗所所用之房屋。---(B)
六、糧政機關之糧倉、鹽務機關之鹽倉、公賣事業及政府經營之自來水廠(場)所使用之廠房及辦公房屋。
七、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八、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祠廟。
九、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C)
十、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之房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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