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外國人於入出國接受證照查驗時,內政部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 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未滿幾歲者,不適用之?
(A) 7 歲
(B) 14 歲
(C) 18 歲
(D) 20 歲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1), B(2282), C(26), D(13), E(0) #1624402

詳解 (共 7 筆)

#2336390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1條: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未滿十四歲。

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專案同意。

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居留或永久居留。

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之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56
0
#2375299

補充相關法條

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第3條

IV未滿六歲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不予按

捺指紋,俟年滿六歲後,於辦理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相關申請手續時按捺

指紋;未按捺者,不予許可其申請。

33
0
#3280163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8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檔案應自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最後一次入國(境)之日起算,保存二十年。但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報請上級機關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保存之個人資料,自其身分轉換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後六個月內刪除之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20 
移民署基於入出國管理之目的,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入出國資料,並永久保存 前項移民署蒐集之個人入出國資料之處理及利用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管理及維護事項。
16
1
#2605841
14歲臉還沒長好 6歲手還沒長好
(共 1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3105121
補充相關法條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27條 下...
(共 13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2954697

謝謝Hank yang!!

1
0
#5859010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未滿十四歲
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移民署專案同意。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