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據大學評鑑辦法之規定,校務評鑑應於評鑑辦理多久前通知受評鑑大學?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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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ene Wu 大一下 (2015/02/20)
第 6 條 本部或由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 大學評鑑工作: 一、組成評鑑委員會,統籌整體評鑑事宜。 二、各類評鑑應於評鑑辦理一年前通知受評鑑大學。但學門評鑑及專案評 鑑,不在此限。 三、各類評鑑應編訂評鑑實施計畫,除專案評鑑外,應於辦理評鑑六個月 前公告。 四、前款評鑑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評鑑項目、基準(指標)、程序、結果 、申復、申訴與評鑑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 經評鑑委員會通過及本部核定後,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 業評鑑機構公告之。 五、辦理評鑑說明會,針對評鑑計畫之實施,向受評鑑大學詳細說明。 六、籌組評鑑小組,接受評鑑委員會之督導,執行評鑑事務。 七、於當年度該次所有大學評鑑結束後四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送受 評鑑大學。 八、對評鑑報告初稿不服之受評鑑大學,應於收到報告初稿二星期內,向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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