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A)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B)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視同自認
(C)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D)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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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2367), C(138), D(179), E(0) #139276

詳解 (共 7 筆)

#115277
不知或不記憶  由法院酌情斷定應否視同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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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40
不知、限制→法院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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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982

第 279 條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 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 ,始得為之。
第 280 條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 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 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 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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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983
第 281 條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
第 282 條法院得依已明瞭之事實,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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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957

(B)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
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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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956
280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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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7475
民事訴訟法 第 279 條當事人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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