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下列有關營利事業稅捐費用之認列原則何者錯誤?
(A)個人綜合所得稅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52 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
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B)對不動產課徵之稅捐費用認列(如房屋稅、地價稅及教育捐等),以本事業所有或向他人承租為限
(C)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
不予認定
(D)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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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466), C(130), D(385), E(0) #1464459
統計: A(103), B(466), C(130), D(385), E(0) #1464459
詳解 (共 6 筆)
#3652805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0條
稅捐:
(A)一、個人綜合所得稅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
二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B)四、對不動產課徵之稅捐(如房屋稅及地價稅),除本事業所有或取得典
權者外,不予認定。
(C)六、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
鍰,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不予認定。
(D)七、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項
下減除。但出售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依土地稅
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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