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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租稅各論#16651 | 科目:租稅各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租稅各論#16651

年份:102年

科目:租稅各論

20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條之規定,關於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抵繳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20萬元以內
(B)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分數次抵繳
(C)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 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D)抵繳財產價值之估定,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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