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之規定,於裁處罰鍰應審酌之事項中,下列何者不屬之?
(A)受處罰者之資力
(B)違反義務行為所生影響
(C)
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
(D)違反義務行為之應受責難程度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006), B(596), C(567), D(615), E(1) #610857
統計: A(4006), B(596), C(567), D(615), E(1) #610857
詳解 (共 10 筆)
#1048038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62
0
#900657
沒有爭議,題目問的是"應審酌",受處罰者之資力只是"得考量"。
37
0
#3381591
這個題目真的很無言,秉持腦容量要用在更有用處的地方,如果真的要用判斷的話
BCD都是行為人違反後對外(社會大眾造成)的影響,應該要嚴謹審查
受責難→社會輿論等等
所生影響→影響的人事物
獲得的利益→賺到黑心錢
A:資力,是個人的條件,沒有因為他做了這件事對外有所改變,得選擇考慮或是不考慮
23
0
#4526262
行政罰法 第 18 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總結:
應→責難、影響、利益
得→資力
記憶方式:
感謝22F提供的記憶方式,我自己加以理解後大概意思為...
「應審酌的都是比較嚴重、涉及外部的;受處罰者自己的資力,相形之下就不是那麼關鍵或重要,因此為得考量。」
20
0
#1021123
應:難影利
得:資
1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