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由配偶和 2 名子女共同繼承, 申報遺產稅時,下列列報之扣除額,何者不能扣除?
(A)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喪葬費用
(B)被繼承人死亡前,應依法繳納之綜合所得稅
(C)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還之國內銀行抵押房貸
(D)配偶和 2 名子女之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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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87), C(83), D(342), E(0) #1569263

詳解 (共 3 筆)

#2251621

遺產贈與稅法第17條 第二項規定: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D選項是第1和2款屬於第1~7款之規定

故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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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被繼承人如為經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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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快掛了要趕快回台居住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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