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全戶遷離戶籍地未依法辦理遷徙登記,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規定將全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其辦理程序 為何?
(A)催告-逕為登記-暫遷戶所-註明地址-通知警察機關
(B)催告-無法催告-逕為登記-暫遷戶所-註明地址-通知警察機關
(C)催告-無法催告-逕為登記-暫遷戶所-註明地址-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D)催告-逕為登記-暫遷戶所-註明地址-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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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1571), C(255), D(87), E(0) #682339

詳解 (共 4 筆)

#2491409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六條通知本人時,本人死亡或為失蹤人口,應另 通知本人之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通知)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之催告,其所定期限不得少於七日,催告書應送達 應為申請之人。(催告)

戶政事務所辦理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所定登記之催告,應載明經催告屆期 仍不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逕行為之。(逕為登記)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逕為登記後,應 通知應為申請之人。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逕為登記者,應將其全戶戶籍暫遷 至該戶政事務所並註明地址,同時通報警察機關。(暫遷、註明地址、通報警察機關)

(遷徙登記是戶籍法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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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136
第 19 條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六條通知本人時,本人死亡或為失蹤人口,應另 通知本人之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之催告,其所定期限不得少於七日,催告書應送達 應為申請之人。 戶政事務所辦理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所定登記之催告,應載明經催告屆期 仍不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逕行為之。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逕為登記後,應 通知應為申請之人。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逕為登記者,應將其全戶戶籍暫遷 至該戶政事務所並註明地址,同時通報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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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7776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無法催告)逕為登記者,應將其全戶戶籍暫遷 至該戶政事務所並註明地址,同時通報警察機關

所以答案為 B) 催告-無法催告-逕為登記-暫遷戶所-註明地址-通知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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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2258
出租人甲寄發催告租金之信函予乙,寄達乙之...
(共 26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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