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國民初次設戶籍時,其出生地依戶籍法規定登記,計有:①出生地(國內;國外;船機上) ②發現地
③收容教養機構所在地 ④居住處所地。無依兒童之出生地,如有無可考或不明者,如何依序論斷,以資
登記?
(A)①②③
(B)①③②④
(C)②①③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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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7), B(113), C(267), D(1490), E(0) #682347
統計: A(447), B(113), C(267), D(1490), E(0) #682347
詳解 (共 5 筆)
#1497701
戶籍法
第20條(初次申請戶籍登記出生地之規定)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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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681
回樓上的 ,戶籍法104 年 01 月 21 日有修正哦,內容應為: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
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
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6%88%B6%E7%B1%8D%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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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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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6142
如果知道出生地 ➔ 以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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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無可考者 ➔ 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出生地無可考者 ➔ 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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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 ➔ 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 ➔ 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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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方式都不能確定出生地時 ➔ 以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以上方式都不能確定出生地時 ➔ 以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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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699
請問怎麼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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