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已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民,其申請回復漢人姓名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可以再申請回復漢人姓名
(B)可以申請回復漢人姓名,但以 1 次為限
(C)可以申請回復漢人姓名,但以 2 次為限
(D)可以申請回復漢人姓名,且無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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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2268), C(54), D(14), E(0) #682353

詳解 (共 1 筆)

#1479497

姓名條例
第1條(本名)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
        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
        均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
        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
        姓名,亦同。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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