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持下列何種理由,申請改名可予核准?
(A)以姓名讀音諧音不雅為由
(B)與通緝人犯名字完全相同
(C)與三親等直系卑親屬同名
(D)同住一縣內姓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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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0), B(426), C(81), D(195), E(0) #682364

詳解 (共 10 筆)

#3591864

姓名條例 (104.05.20)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親屬名字完全相同。(選項C的親屬應改為親屬)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選項D應增加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選項B的名字應改為姓名)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選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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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6763
姓名條例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共 2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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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875
姓名條例第7條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 姓名完全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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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264

真的爛透了,如果D不對,A又憑什麼對,一樣都敘述不完整啊!

爛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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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830
一、依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應附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由戶政機關查證同名直系尊親屬戶籍資料)
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4.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應附載有通緝書之公文或公報)
5.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6.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由戶政機關查證申請人之改名次數及是否成年戶籍資料)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1.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應附載有原姓名之證件)
2.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應附載有出世或還俗之證明)

3.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應附服務機關證明書)
參考網址 http://www.ychbo.gov.tw/30400g01.html  桃園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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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567
是姓名完全相同,不是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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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4270

A)應該是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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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967
通緝人犯與通緝有案之人犯差別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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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2180
請問A為何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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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4286
樓上同學,A不是可不可以,是上傳考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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