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者非屬得改姓之情形?
(A)姓氏粗俗不雅
(B)被認領
(C)被收養
(D)因執行公務之必要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25), B(38), C(24), D(247), E(0) #682359

詳解 (共 4 筆)

#1389496
姓名條例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
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20
0
#1460867

姓名條例 第10條  得申請更改姓名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者 ==>是第3款

都得改姓名,當然就屬得改姓,

8
0
#1389497
其實我不太懂為什麼d不能選?
3
0
#5979933
姓名條例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
(共 6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