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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8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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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8330 |
科目:
戶籍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8330
年份:
103年
科目:
戶籍法規大意
33 原住民已回復傳統姓名者,其以漢人姓名為出生登記之子女戶籍資料中父母姓名記載,將如何辦理?
(A)應隨同變更,均應於記事欄註記回復傳統姓名之父或母之原有漢人姓名
(B)應隨同變更,從回復傳統姓名父或母姓之子女應註記父或母之原有漢人姓名
(C)得隨同變更,均得於記事欄註記回復傳統姓名之父或母之原有漢人姓名
(D)得隨同變更,從回復傳統姓名父或母姓之子女得註記父或母之原有漢人姓名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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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GRACE
B3 · 2015/11/16
推薦的詳解#1192255
未解鎖
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
(共 1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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