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公教人員保險法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為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B)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
(C)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次月起,按月發給
(D)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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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128), C(603), D(140), E(0) #529311

詳解 (共 4 筆)

#965925

已修法。
更正1F的條號:第35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
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
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
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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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657
第17條之1(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給標準、額度及期間)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百分之六十計算,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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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821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35條
I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II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
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
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III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IV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
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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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399
原本題目:20 公教人員保險法於育嬰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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