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各候選人競爭劇烈,甲候選人指控乙透過夾報散發黑函,並以網際網路
大量發送意圖使其不當選,下列處置何者不適宜?
(A)選舉文宣是否違法,應由選舉委員會選監小組及管轄地檢署檢察官認定
(B)發現疑似黑函文件,現場應先行蒐證,並另行查明發送人員身分
(C)在派報點發現疑似黑函夾報情事,立即查扣全部疑似黑函文件
(D)網路發送黑函,宜由甲候選人先行提告,再依網路犯罪案件偵辦
統計: A(92), B(48), C(1955), D(937), E(0) #2353580
詳解 (共 2 筆)
(C)在派報點發現疑似黑函夾報情事,立即查扣全部疑似黑函文件
查扣、扣留,應符合 憲法 第 23 條 比例原則。
https://law.ce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08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0002533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黑函之查扣
所據查扣之法律依據應修正為行政罰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10&flno=36
行政罰法 第 36 條
I. 得沒入或 (得)為 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II. 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https://law.ce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08
法規名稱:黑函之查扣,除有符合即時強制之要件,可依其規定扣留外,原則應以其係屬違規證據而予以扣留。
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中選法字第1000025331號
法規體系: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所報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暨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第一次選、監、檢、警聯繫會報紀錄一案,按行政執行法第4章有關即時強制「對於物之扣留」規定,依法務部91年11月29日法律字第0910045555號書函釋略以,「對於物之扣留」須具備該法第36條第1項所規定緊急性與必要性之一般要件外,並須具備第38條第1項規定之特別要件,故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及第38條規定得扣留之物,以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限。是旨揭紀錄有關黑函處理決議(三)其所據查扣之法律依據應修正為行政罰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外,餘同意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