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於夜間攜帶開山刀 1 把在公園內閒逛,經巡邏員警盤查,甲無正當理由,隨即將甲帶回派出所 接受調查,你是派出所所長,如何指示同仁處理本案?
(A)應逕行移送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
(B)應以書面通知甲及其指定之親友,得依法聲請提審
(C)開山刀應予扣押
(D)訊問後應立即作成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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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2125), C(463), D(379), E(0) #2353577

詳解 (共 6 筆)

#4100737
思考方向:先判斷適用何種法令 開山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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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5432

甲的行為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對於現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2 條,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而且)   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1 條:核發到場通知書)。


因為此案,甲的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為「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的案件,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警察機關於調查、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A)應逕行移送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

 

不正確,警察機關於調查、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V(B)應以書面通知甲及其指定之親友,得依法聲請提審

 

正確

 

 

 

(C)開山刀應予扣押

 

不正確,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22 開山刀是違反本法所用物,開山刀得沒入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D)訊問後應立即作成處分書

 

 

不正確,警察機關於調查、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II. 前項第7款、第8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2 條

 

I. 左列之物 (應) 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

 

II. 前項第1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2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

 

沒入查禁物不受沒入執行時效3個月的限制 

 

III.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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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5208
(A)    應逕行移送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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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4450
甲又沒有被逮捕拘禁只是配合調查也要提審?甲直接從派出所走出去,能把他攔下來的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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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8439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題幹為甲無正當理由,西瓜刀為客觀足認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因此:

(A)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C)左列之物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 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 行為人與否,沒入之。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 符合比例原則。

開山刀為違反本法所用之物,得沒入之。

(D)非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因此無須製作處分書。

正解B: 依據提審法第二條: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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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2936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主管機關目前公告查禁者計有各類型鏢刀、非農業用掃刀、鋼筆刀、蛇刀、十字弓等5種刀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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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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