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在我國地方政府,下列那一項稅目是屬於稅收分成的稅目?
(A)由直轄市徵起之土地增值稅
(B)由縣在鄉(鎮、市)徵起之房屋稅
(C)由縣在鄉(鎮、市)徵起之印花稅
(D)由縣在鄉(鎮、市)徵起之娛樂稅
統計: A(172), B(147), C(23), D(18), E(0) #969862
詳解 (共 3 筆)
上次未將省轄市分開考慮,導致部分分類錯誤,修正分類如下: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第12條)
中央統籌稅: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縣(省轄市)土地增值稅。
縣統籌稅:縣地價稅、縣房屋稅、縣契稅。
共分稅:遺產及贈與稅、菸酒稅、縣地價稅、縣房屋稅。
獨立稅:關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礦區稅、直轄市(省轄市)地價稅、田賦、直轄市土地增值稅、直轄市(省轄市)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直轄市(省轄市)契稅、印花稅、娛樂稅。
統籌稅: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縣(市)地價稅、縣(市)土地增值稅、縣(市)房屋稅、縣(市)契稅。
共分稅:遺產及贈與稅、菸酒稅、縣(市)地價稅、縣(市)房屋稅。
獨立稅:關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礦區稅、直轄市地價稅、田賦、直轄市土地增值稅、直轄市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直轄市契稅、印花稅、娛樂稅。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12條
下列各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 一、土地稅,包括下列各稅: (一)地價稅。 (二)田賦。 (三)土地增值稅。 二、房屋稅。 三、使用牌照稅。 四、契稅。 五、印花稅。 六、娛樂稅。 七、特別稅課。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地價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三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第二目之田賦,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第三目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 第一項第二款之房屋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四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第一項第四款之契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第一項第六款之娛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 第一項第七款之特別稅課,指適應地方自治之需要,經議會立法課徵之稅。但不得以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