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外國人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未被中華民國國民收養,其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幾年以上,並符合相關規定 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A) 1 年
(B)2 年
(C) 3 年
(D)無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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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89), C(1318), D(237), E(0) #651737

詳解 (共 6 筆)

#1188119
可依第四點: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 3年/183日 申請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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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2491
國籍法 第 4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
(共 43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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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678

外國配偶、子女、養子女、子女出生於本國: 3 + 183日以上 +住、滿、品、財、語」。(國籍第4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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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502

國籍法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國內有關係者)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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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526
但是題目不是說“未被收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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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5153
國籍法 第 4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
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
    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
    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
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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