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大雄因法官計算錯誤,以致於在監獄裡多服 2 年刑期,出獄後他該如何爭取自己權益?
(A)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法務部國家賠償
(B)依據刑事補償法向政府提出國家補償
(C)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申請被害補償
(D)依據冤獄賠償法向法院提起社會補償
統計: A(2038), B(5527), C(268), D(1928), E(0) #602908
詳解 (共 10 筆)
被抓去關是因為法院宣判,但法官是依據法律宣判,若要說冤獄是賠償的話就代表是法官違法
法官一定覺得很圈插,且法官違法有接下來的賠償責任或刑事責任.
但畢竟有些冤獄當時新證據未出現或是法律當時未修改.
因此,將冤獄賠償法修正為 刑事補償法.
❶ 國家賠償法:
(1) 公務員違法行為之國家賠償責任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2) 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 國家賠償法屬普通法性質,若特別行政法中有關於國家賠償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於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❷ 刑事補償法:
受非法拘禁或因誤審定罪而受刑罰之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冤獄賠償法》修正公布名稱為《刑事補償法》及全文41條;並自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
❸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
人,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資料來源:
維基百科國賠法的特別法有1.土地法 2.鐵路法 3.羈押法 4.警械使用條例 5.刑事補償法 6.核子損害賠償法
國家賠償法所應適用之法律,依國家賠償法第5條及第6條之規定,除國家賠償法本身外,尚有民法及其他特別法;其適用順序為何?
(A)先適用國家賠償法,再適用民法,最後適用特別法
(B)先適用特別法,再適用民法,最後適用國家賠償法
(C)先適用國家賠償法,再適用特別法,最後適用民法
(D) 先適用特別法,再適用國家賠償法,最後適用民法
99 年 - 099年 普通考試試題行政法概要#3706
國家對法官下的判決不會承認有錯.賠償就代表承認自己是有意犯這個錯---這樣就變成法官有罪了~~~~這可不行
法官所作的任何判決都是依法處理下的結果,就算是事後有新證那也不是法官的問題,只能說法網恢恢疏而有漏。
所以要改用國家去補償~受害者這個名詞
其實還滿合理的
路沒鋪平害我嚴重摔車....申請國賠 國家有錯要賠償我
法官判刑或是很久後才找到新證據..白白浪費青春坐牢....刑事補償法提出讓國家補償我
法官永遠不會有錯.只能說你命苦
二、冤獄賠償法的法律名稱為何要修正為刑事補償法?
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理由書闡明:「本法所定國家責任,係國家因實現刑罰權或為實施教化、矯治之公共利益,對特定人民為羈押、收容、留置、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致其憲法保障之自由權利,受有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限制,構成其個人之特別犧牲時,依法律之規定,以金錢予以填補之『刑事補償』,因此,並非以行使公權力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之不法侵害行為為要件」之意旨。而原有「冤獄」一詞易使人誤解本法所定補償係以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所致者要件,並斟酌本法所規範者,係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且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或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犯情形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係屬最廣義之刑事暨保安程序之一環,爰修正法律名稱為「刑事補償法」。
更名的目的就是不要讓大家誤會法官
(有夠好笑的,判錯的時候受害者會在意是"賠償"還是"補償"嗎?自我安慰罷了~)
第6條
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