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可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B)夫妻僅於判決離婚時,始得請求行使負擔
(C)夫妻縱已協議,法院為子女利益亦得改定之
(D)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得由法院另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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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2105), C(166), D(45), E(0) #156306
統計: A(56), B(2105), C(166), D(45), E(0) #156306
詳解 (共 6 筆)
#224492
B夫妻僅於判決離婚時,始得請求行使負擔(1協議2酌定3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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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390
1055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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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284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離婚"=/="判決離婚"=/="僅於"判決離婚,所以兩願離婚情形含括於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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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418
B是錯在兩願離婚也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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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750
(B)夫妻僅於判決離婚時,始得請求行使負擔
行使負擔=負擔權利義務?→所以除非約定另一方不需負擔,否則都可以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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