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得作為行政訴訟代理人資格之人,不包括下列何者?
(A)律師
(B)地政士
(C)會計師
(D)專利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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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2747), C(318), D(485), E(0) #2333624
統計: A(50), B(2747), C(318), D(485), E(0) #2333624
詳解 (共 7 筆)
#4026405
行政訴訟法第49條
I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II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III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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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5974
行政訴訟法
第 49 條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
三人。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
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
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
相關業務。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第二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者,視為已有
前項之許可。
前二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
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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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5044
對完答案後想想,這題就算不知道法條,看題目有三個師一個士,依選擇題作答法則,四個選項選一個不一樣的,好像也有機會對。再者,「師」比「士」大,士不能搞訴訟,這樣推理好像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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