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民事保護令,下列陳述何者正確?
(A)民事保護令分兩大類,通常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
(B)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且必須載明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所
(C)通常保護令之期限為六個月
(D)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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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87), C(34), D(1068), E(0) #612765
統計: A(51), B(87), C(34), D(1068), E(0) #612765
詳解 (共 4 筆)
#1517813
第9條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第12條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第15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第16條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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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365
(B)想要住所或送達地址保密,被害人需要於填寫保護令聲請狀時註明,或向協助填寫的家防官或家暴服務處社工表達住所保密的意願。
(C)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備註: 105年2月4日開始施行新修法改為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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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119
民事保護令的種類有那些?
文 / 劉孟錦律師
【台灣法律網】
A: 為使家庭暴力的被害人能夠得到更切實有效的保護,家庭暴力防治法特別引進外國的保護令制度。保護令通常係由法院民事庭法官所核發,故稱為「民事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將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又可分為一般性暫時保護令及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通常保護令
係指由法院經審理程序以終局裁定所核發的保護令,包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各款內容的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壹、丙、三、第一項)。
(二)暫時保護令
係指由法院於通常保護令聲請前,或於通常保護令聲請後法院審理終結前,以裁定所核發,包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二款內容的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壹、丙、三、第二項)。又可分為:
1.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指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依聲請人以書面聲請所核發的暫時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2.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指法院於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經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法院除有正當事由外,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的暫時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五條第三項)。緊急性暫時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須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被害人是否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應考量被害人有無遭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現時危險,或如不核發暫時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等情形(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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