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某甲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獲准,鄰人乙以該建造執照之核發違反消防安全法規,侵害其居住安全法益為由,提起訴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並非該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B) 乙具有本件訴願之當事人適格
(C) 行政機關應通知甲參加訴願
(D) 甲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
統計: A(1749), B(682), C(542), D(4124), E(0) #403875
詳解 (共 10 筆)
核發建築執照為對甲之授益處分,惟系爭建築執照同時有侵害鄰人乙權利之虞,則該建築執照應屬「對相對人受益;對第三人負擔」之第三人效力處份
此為鄰人訴訟之題目,也是申論題會考的題型
A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為甲
B 核發建築執照相對人之鄰人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則乙具有本件訴願之當事人適格
C 在鄰人訴訟中,乙為訴願人,其訴求為請求主管機關撤銷甲之建照,甲為權益受影響之第三人,則依訴願法第28條第2項,行政機關應通知甲參加訴願
D 所謂「訴願人之利益」為乙之利益,甲參加訴願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非乙的利益
D選項 好賊喔! 我看了好幾遍
簡單來說甲若為訴願人之利益 何必來參加訴願呢!?
20 某甲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獲准,鄰人乙以該建造執照之核發違反消防安全法規,侵害其居住安全法益為由,提起訴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並非該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建築執照是給甲,所以甲才是行政處分相對人,而乙是利害關係人)
(B) 乙具有本件訴願之當事人適格 (對der,乙是利害關係人)
(C) 行政機關應通知甲參加訴願 (第30條:要記載訴願意旨、參加理由、不參加法律效果,送達參加人+副知訴願人)
(D) 甲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 (訴願法第28條第1項,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參加)或認有必要(通知參加),甲和乙是利益相反之人,自然不是與乙(鄰人訴訟中的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
*乙的救濟:以利害關係人(訴願當事人能力:第18條)身份提訴願,或甲提起訴願後,申請參加(第29條: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
*甲的救濟:第28條第2項,如果甲的建築執照被撤銷,影響到他的權益,受理訴願機關要通知他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第28條: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
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
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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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最佳解所述:「對相對人受益;對第三人負擔」之第三人效力處份
由於乙提出訴願是要將甲之核發建照之行政處分撤銷,因此相對人變成乙,而甲就變成此訴願關係中的第三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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