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乙皆再婚,再婚前丙為甲之子,丁為乙之女。甲死亡,丁得否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A)丁為乙之直系血親,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B)剩餘財產分配為當然產生,無須請求
(C)只有乙有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D)丁之請求,應得丙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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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202), C(1147), D(38), E(0) #935290
統計: A(115), B(202), C(1147), D(38), E(0) #935290
詳解 (共 8 筆)
#1198383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專屬權,只有配偶能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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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602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意義及要件:
(一)意義: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 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二)要件:1、須「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我國夫妻財產制區分為「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三種,如夫妻間已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時,縱使夫妻間之法律關係消滅,亦不得主張「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
2、須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債務有剩餘:所謂「婚後」財產,即為「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如為夫妻「婚前」取得之財產,則不列入「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分配的範圍。
3、夫妻取得「婚後」財產之原因須非因「繼承」、「無償取得」或「慰撫金」(《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二款參照)。
4、須「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未罹於時效:「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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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572
剩餘財產是夫妻法定財產的分割下的請求,跟遺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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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083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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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5296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故僅乙有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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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8669
甲乙結婚,各有一子女,且並未收養對方子女,圖示如下:
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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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丁
1. 今甲死亡,繼承人為「配偶乙」及「甲之子丙」,丁並非繼承人,故(A)錯。
2.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請求權,並非當然發生之權利,故(B)錯。
3. 甲死亡,甲乙之夫妻財產制關係消滅,故配偶乙可以就甲之遺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故(C)正確。
4. 丁並非甲之繼承人,於本案無何請求之權利,故(D)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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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4693
所以是先分配剩餘財產之後,亡夫剩下的才是遺產
,又可以再分配一次。我把兩個混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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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892
請問丙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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