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種情形,屬於收養無效之原因,法院不應予以認可裁定?
(A)未經乙男之妻丙女之同意,60 歲之甲男收養 40 歲之乙男
(B) 45 歲之甲男未經其妻乙女之同意,收養 25 歲之丙男
(C)未經乙男之監護人之同意,40 歲之甲男收養 15 歲之乙男
(D) 35 歲之甲男收養其妻乙女與前婚配偶丙男所生之 5 歲之丁子,未經其生父丙男之同意
統計: A(69), B(91), C(464), D(522), E(0) #935292
詳解 (共 10 筆)
違法之瑕疵收養效果: 原則: 無效 , 例外: 得撤銷 !
**得撤銷之情形: 1夫妻未共同收養2夫妻一方被收養未得他方同意3滿七歲以上未成年人被收養未得法代同意 !
所以A B C 皆屬 得撤銷之情形,非 無效!
個人分析,請指教! : )
民法
第1079-4條
收養子女,違反第1073條(收養者與被收養者年齡之差距)、第1073-1條(近親收養之禁止)、第1075條(一人不得為二人之養子女)、第1076-1條(被收養者父母之同意權)、第1076-2條第1項(未成年之收養)或第1079條第1項(收養方式)之規定者,無效。
I.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II.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III.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民法 # 1079-4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 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 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C) 15 歲的甲已滿 7 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40 歲之甲男收養 15 歲之乙男,未經乙男之監護人之同意,依 # 1079-4 不在無效範圍內,故屬得撒銷。
第 1079-4 條(收養無效)
收養子女,違反第1073條、第1073-1條、第1075條、第1076-1條、第1076-2條第一項或第1079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第 1076-1 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
第 1079-5 條(收養得撤銷)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
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
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
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
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第 1076-2 條第二項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參考
下列何者情形收養無效?
(A)收養人未與配偶共同收養
(B)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而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C)有配偶之被收養人,於被收養時未得其配偶之同意
(D)除夫妻共同收養外,養子女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A)1076
B)1074
C)1076-2Ⅱ
D)1076-2Ⅰ←1079-4收養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