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以其所有土地之一部分無償供乙設定為汲水之未定期限不動產役權。就此情形,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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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fuji7463_108初 高二上 (2021/11/27)
三民書局 民法物權 鄭玉波著 黃宗樂修訂 第四章 地上權 p 236 依九十九年之修正,增訂第八三五條之一第一項明定:「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照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蓋土地之價值,在社會經濟有變遷情形下,常多變動,如於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地上權人給付原定地租,依一般觀念顯然不公平者,為保障雙方當事人之權益,合當畀予( 給予)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以判決增減其地租之權,始為允當。 又,同條第二項而規定:「 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良以原未訂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所有人就土地之租稅及其他費用等負擔增加,而非設定地上權當時所得預料者,如仍令土地所有人單獨負擔,顯失公平,基於情事變更原則,亦合當畀予(給予)土地所有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酌定地租之權,始為允當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