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與乙訂立 A 物之買賣契約,並約定第三人丙對債務人乙有直接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為第三人負擔契約
(B)此為第三人利益契約
(C)此為債務承擔
(D)此為債權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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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972), C(30), D(158), E(0) #404422

詳解 (共 2 筆)

#714706

第269條(利益第三人契約)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
第三人對於債務人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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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964
請問是哪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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