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酒後於市區道路上駕駛轎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55 毫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能當場通過平衡測試,則甲不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不能安全駕駛罪
(B)甲並未肇事,故甲不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不能安全駕駛罪
(C)甲若肇事致人於死,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
(D)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之成立,必須造成用路人之具體危害始能成立犯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1), B(115), C(5924), D(301), E(0) #2937207
統計: A(121), B(115), C(5924), D(301), E(0) #2937207
詳解 (共 7 筆)
#5579067
(A)本罪只要符合法條規定之濃度,不論是否能正常走路或有沒有喝醉,皆符合TB
(B)肇事與本罪不能安全駕駛所要規範並無關係,請左轉185-4
(D)本罪是抽象輕過失喔..不須具體危害
(B)肇事與本罪不能安全駕駛所要規範並無關係,請左轉185-4
(D)本罪是抽象輕過失喔..不須具體危害
33
0
#5707405
41 依照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成立本款之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本款之罪為抽象危險犯
(B) 所謂動力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車
(C) 過失為本款之行為者,亦依本款之規定處罰之
(D) 行為人除酒精濃度達本款之標準外,仍需行為人客觀上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始得成立本罪
ㅤㅤ
答案:A
在我國法律中,刑法具有謙抑性,謙抑性簡單來說就是「刑法是最後的處罰手段」。刑法的介入,必須要在無其他制裁的手段時,才得以動用。因為刑法是拘束人民自由權利甚至剝奪生命之嚴苛處罰,應盡量以限縮的方式來使用。
所以原則上沒有「行為」、沒有「法益侵害」、沒有「因果關係」,就沒有刑法。在這樣的原則下,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客觀可見之實際損害結果發生,才有可能犯罪既遂,學說上稱為「實害犯」。
但若所有的事情都等到結果發生才去處罰,將無法預防不幸的發生。故我們的刑法其實還有另外一種「危險犯」的處罰,這類的處罰將刑法防衛線提前,不以法益侵害的結果發生為處罰條件,只要行為人的行為會引起危險,就構成犯罪。而學說上又將危險犯分成「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

「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
「具體危險犯」,是行為需要有實際的「危險結果」出現,須在具體事件中,去判斷是否有危險。
「抽象危險犯」,是立法者依其生活之經驗大量觀察,認為某一類型行為對於特定法益帶有一般高度危險性。因此,只要行為人做出符合構成要件所描述之事實,依照經驗法則,後續發展將會造成特定人受到侵害。
簡單來說,「抽象危險」就是從事實上來看,只要這個行為一出現,就會讓人「覺得」非常非常危險。

-
64.甲醉酒開車,來不及煞車,撞死路人乙後逃逸,其法律效果為下列何者?
(A) 甲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B) 甲為牽連犯,從一重處斷
(C) 甲為實質競合犯,併罰之
(D) 甲就只犯一罪
ㅤㅤ
答案:C
想像競合指一行為因一個行為侵害數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基於保護法益之必要,應認為二罪均成立,惟又考量其僅為一行為,故在處斷上,法律規定僅從一重即可。(以最重)
實質競合以數犯意,為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成立數罪者,為實質數罪。(全部犯罪行為)
http://jie-jiejiejie.blogspot.com/2011/09/blog-post_25.html
7
0
#6373446
不需造成具體危害,只要酒精濃度達標,即構成犯罪(刑法§185-3)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