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幾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A)10 倍
(B)5 倍
(C)2 倍
(D)1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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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435), C(74), D(14), E(0) #707106

詳解 (共 1 筆)

#985024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
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
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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