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居間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居間人所支出之費用,均得向當事人請求
(B)居間人因媒介所得之報酬,原則上由契約當事人平均負擔
(C)居間人得為當事人受領給付
(D)婚姻居間約定報酬者,居間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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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9), B(3906), C(1330), D(1380), E(0) #610782

詳解 (共 10 筆)

#895532
(A)居間人所支出之費用,均得向當事人請求

第 569 條
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
前項規定,於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適用之。

(B)居間人因媒介所得之報酬,原則上由契約當事人平均負擔

第 570 條
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C)居間人得為當事人受領給付

第 574 條
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D)婚姻居間約定報酬者,居間契約無效

第 573 條
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請求權。

411
2
#903808
關於居間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居間人所支出之費用,均得向當事人請求(X~除有約定外,不得請求)
(B)居間人因媒介所得之報酬,原則上由契約當事人平均負擔(O)
(C) 居間人得為當事人受領給付(X~不得)
(D)婚姻居間約定報酬者,居間契約無效(X~對其報酬無請求權,非無效)
 

 

24 依民法規定,關於居間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婚姻居間為法律所許可 (O)
(B)婚姻居間契約如有約定報酬,就其報酬無請求權(O) 
(C)居間契約為要式契約 (X~雙務不要式)
(D)居間人以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契約者為限,方得請求報酬(O)
10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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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490
居間契約為雙務不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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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6946

(A)應改成=>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 (民法第 569 條)

(C)應改成=>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民法第 574 條)。

(D)應改成=>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民法第 5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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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90478
我國《民法》中有「居間契約」的規定,一般俗稱的「介紹人」即為「居間人」,如欲訂立與介紹相關的契約,必須瞭解「居間契約」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訂立此類契約應注意以下五點:
1.認識居間的種類:所謂居間即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的機會,或為訂約的媒介,而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參見《民法》第五百六十五條)。此類契約為「諾成及不要式契約」、「雙務契約」、「債權契約」。其種類有「報告居間」及「媒介居間」之分。
2. 居間費用及居間報酬:訂立居間契約應將之訂明;居間契約的成立,通常居間費用包含於居間報酬之中,除約定須給付居間費用外,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此由《民 法》第五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即明。至於報酬亦應訂明,如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給付之;無價目表 者,按照「習慣」給付(參見《民法》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二項)。
3.認識居間人的義務:居間人在義務首須注意「據實報告及妥為媒介的義務」,即居間 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的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的人,不得為其媒介(參見《民法》第五百六十七條第一項); 否則,違反此一義務,而使當事人的一方,受不測的損害,則被害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其次,《民法》第五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也應注意;因「居間人違反其 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
4.注意居間人的權限:於訂立居間契約,委託人尚須注意是否要授與居間人「為委託人給付或為委託人受領給付的權利」;如欲授與即應於契約內約明;否則,居間人並無此一權限(參見《民法》第五百七十四條)。
5.婚姻介紹不得請求報酬:各種介紹,如不動產買賣、租賃介紹、或工作介紹...等可以請求報酬;但如「婚姻居間」則不得約定報酬;縱使有此約定,亦屬「無效」(參見《民法》第五百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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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869

民法第 573              

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無請求權的部分,只有報酬,並不等同,婚姻居間的居間契約跟約定都無效

就跟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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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865
(D)居間人(媒人)沒有請求新人給予報酬的權利,但是居間人(媒人)拿了男女雙方的紅包,婚姻也不會無效。不然的話…媒人領紅包=婚姻無效不是太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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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069
24 依民法規定,關於居間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婚姻居間為法律所許可
(B)婚姻居間契約如有約定報酬,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C)居間契約為要式契約
(D)居間人以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契約者為限,方得請求報酬
 10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9296


第 一二 節 居間

第 565 條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 568 條     第一項

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

第 570 條        

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
雙方平均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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