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當事人協議不成之事項,下列何者不必於法院解決?
(A)夫妻對於住所地之決定
(B)夫妻離婚後對於行使子女親權之酌定
(C)夫妻對於子女之重大親權行使事項
(D)夫妻對於子女姓氏之決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5), B(15), C(75), D(1409), E(0) #2396904
統計: A(395), B(15), C(75), D(1409), E(0) #2396904
詳解 (共 5 筆)
#4169067
選項A:民法第1002條
選項B:民法第1055條
選項C:民法第1089條2項
選項D:民法第1059條
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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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9878
甲男、乙女結婚生一女丙,丙從父姓。丙8歲時甲乙協議離婚,並協議由乙單獨行使及負擔對於丙之權利義務。甲後來再婚,不願支付丙之扶養費,乙因而希望將丙之姓變更為母姓,應如何為之? A乙為丙之親權人,自得立即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之 B待丙成年後,乙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之 C乙得向甲請求變更丙之姓氏,若雙方意見不一致,乙應聲請法院酌定之 D乙得向法院請求,為丙之利益,宣告變更姓氏為母姓(V)
我覺得民法親屬繼承編都規定的很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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