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繼承人若未依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而遺產不足清償被繼承人之所有債務時,應依下列何
種方式清償之?
(A)須先以固有財產清償所有債務
(B)得拒絕清償所有債務
(C)按債權人之債權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D)得自由選擇受償之債權人與清償之債權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83), B(53), C(1457), D(22), E(0) #2396907
統計: A(383), B(53), C(1457), D(22), E(0) #2396907
詳解 (共 4 筆)
#5601249
| 法規名稱: | 民法 EN |
|---|---|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
第 1162-1 條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