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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6343 |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6343

年份:102年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20 預算法第 53 條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審查總預算案時,各機關首長應依邀請列席報告、備詢及提供有關 資料,不得拒絕或拖延。其中提供有關資料之義務,不包括下列何項資料?
(A)以前年度已過期間施政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
(B)本年度施政目標及預期績效
(C)經審計機關審定之原始憑證
(D)本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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