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那一個選項不是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所稱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
(A)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B)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 險金額
(C)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
(D)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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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137), C(425), D(131), E(0) #2593249

詳解 (共 5 筆)

#4757032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
之財產。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
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
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
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
稅。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89萬元以下部
分。
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50萬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
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
明者。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
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
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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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6395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

贈與才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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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3579
(C)遺贈稅法17條:要計入遺產總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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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1503
(C)為遺產稅的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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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2957
第 16 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共 59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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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22795
未解鎖
第 16 條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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