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尚非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自由權利?
(A)自由命名以表現自我之自由
(B)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之自由
(C)選擇與同性別者締結婚姻之自由
(D)個人所食用之食品安全衛生均無虞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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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4), C(6), D(52), E(0) #3865123
統計: A(4), B(14), C(6), D(52), E(0) #3865123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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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尚非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自由權利?
答案為 (D)。
本題涉及憲法第 22 條「概括保障權利」之認定,主要考驗對各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所確認之權利內涵的熟悉度。詳細分析如下:
- ❌ (D) 個人所食用之食品安全衛生均無虞之權利:
根據 釋字第 729 號 理由書,以及後續關於食安自治條例的憲法爭議(如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大法官雖肯認國家負有保障人民身體健康、食品安全之義務,但並未將「食品安全衛生無虞」直接宣告為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基本權利」。這在法律上多被視為國家施政的義務與方針,而非個人得據以主張的獨立基本權。 - ✅ (A) 自由命名以表現自我之自由:
根據 釋字第 399 號,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如何命名以表現自我,屬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基本權利。 - ✅ (B) 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之自由:
根據 釋字第 712 號,收養子女涉及人民之家庭權,以及發展人格之自由,屬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範疇。該解釋宣告當時限制收養配偶大陸地區子女之規定違憲。 - ✅ (C) 選擇與同性別者締結婚姻之自由:
根據 釋字第 748 號,婚姻自由包含「是否結婚」及「與何人結婚」,此權利對個人人格之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至關重要,受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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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重點記憶點:
- 憲法第 22 條是「口袋條文」,專門收納未在第 7 至 21 條列舉但對於人性尊嚴必要的權利(如:隱私權、姓名權、婚姻權、契約自由)。
- 「食品安全」 雖然很重要,但在目前的憲法解釋體系中,它屬於國家義務,而非個人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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