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保險契約訂立時,要保人甲明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仍向 A 保險公司投保。A 保險公司於訂約時不 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則該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A)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應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B)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C)保險契約有效,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D)保險契約有效,保險人於知悉危險已發生時起,不得請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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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45), C(6), D(3), E(0) #1810974

詳解 (共 1 筆)

#4578469

保險法24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保險法51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保險法60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危險增加/減少),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保險法81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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