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目擊黑道份子殺人之經過,回家後將其所目擊的事實鉅細靡遺的跟其太太乙講,但因擔心遭黑道 威脅,甲並未聲張。事後,檢察官調出案發現場的監視器,發現甲為目擊證人,乃傳喚甲到庭作證, 豈料甲在前往地檢署的路上出車禍身亡。之後,檢察官將涉嫌殺人之黑道份子起訴,乙則於審判中 出庭,並於具結後作證甲跟其所講述的黑道殺人事實。依實務見解,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乙在法庭上的證言具證據能力
(B)乙之證言屬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
(C)乙之證言雖屬傳聞證據,但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3 的規定,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D)乙之證言雖屬傳聞證據,但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3 的規定,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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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61), C(219), D(376), E(0) #2510842
統計: A(37), B(61), C(219), D(376), E(0) #2510842
詳解 (共 4 筆)
#5531500
96台上4064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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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057
96台上4464號判決:
倘原始證人確有其人,但已供述不能、傳喚不能、不為供述,
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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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9219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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