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據大學法之規定,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多少個月前,由學校組成校長 遴選委員會?
(A)6 個月
(B)8 個月
(C)10 個月
(D)由各大學校務會議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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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7), C(200), D(10), E(0) #387218

詳解 (共 3 筆)

#761874
第 9 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由學校組成 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 方政府聘任之。 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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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6271
或出缺後兩個月內
(共 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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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2807
大學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第 9 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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