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 依據高級中學法之規定,以下何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後定之」?
(A)高級中學入學資格,其同等學力之標準
(B)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C)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之條件、程序、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等事項
(D)各類高級中學之課程標準或綱要及設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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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641), C(205), D(53), E(0) #387207

詳解 (共 4 筆)

#812445
高級中學法第3條
高級中學入學資格,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經入學考試、推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申請或分發等方式入學;其同等學力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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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3088

高級中學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A) 高級中學入學資格,其同等學力之標準
(B) 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第 3 條
高級中學入學資格,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經入學考試、推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申請或分發等方式入學;其同等學力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A)
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B)

(C)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之條件、程序、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等事項
第 6 條 第四項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之條件、程序、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等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D) 各類高級中學之課程標準或綱要及設備標準
第 8 條 第二項
第六條各類高級中學之課程標準或綱要及設備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現行法規

高級中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A) 高級中學入學資格,其同等學力之標準
第 34 條
國民中學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具有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B) 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第 40 條
第三十五條至前條所定多元入學招生方式與對象、實施區域、範圍與方法、辦理時間、各類招生方式名額比率、特色招生之考試與甄選方式、就學區之劃定原則與程序、各該主管機關與學校之組織分工、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方式不受限制之學校、其範圍、辦理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C)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之條件、程序、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等事項
第 12 條 第一項
為促進教育多元發展、改進教育素質,各該主管機關得指定或核准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之實驗教育;其實驗期程、實驗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D) 各類高級中學之課程標準或綱要設備標準
第 4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前項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訂定,除由中央主管機關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外,其他教育相關領域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亦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併案委由課程審議委員會審議;其提案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審議及其實施,應秉持尊重族群多元、性別平等、公開透明、超越黨派之原則。

第 4 條 第四項
高級中等學校與其分校、分部設立所需之校地、校舍、設備、設校經費、師資、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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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1191
高級中學法 103年已廢本題已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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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6248
補充:若依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下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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