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據師資培育法之規定,「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係指以下何種 課程?
(A)教育實習課程
(B)教育專業課程
(C)專門課程
(D)普通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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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351), C(66), D(0), E(0) #387215

詳解 (共 5 筆)

#540119
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的共同課程。
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如題目
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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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2857

師資培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D)
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B)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C) 
第 10 條 第一項
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
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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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0414

師資培育法  民國 106 06 14 日修正

(A)10條   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B)3條      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C)3條      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D)3條      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民國 107 01 18 日修正

已刪除原條文 ------------------------------------------------------------

此題為101年試題,師資培育法及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分別於106年及107年修正條文,原題目敘述與現行法規有所出入,建議修改題目

原題:

依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係指以下何種 課程?

建議修改為:

依據師資培育法之規定,「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係指以下何種 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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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791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民國 100 01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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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1)       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2)       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3)       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4)       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Ø   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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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2437
原本題目:17依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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