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據師資培育法之規定,「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係指以下何種 課程?
(A)教育實習課程
(B)教育專業課程
(C)專門課程
(D)普通課程
統計: A(9), B(351), C(66), D(0), E(0) #387215
詳解 (共 5 筆)
師資培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D)
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B)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C)
第 10 條 第一項
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
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A)
師資培育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A)第10條 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B)第3條 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C)第3條 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D)第3條 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修正
已刪除原條文 ------------------------------------------------------------
此題為101年試題,師資培育法及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分別於106年及107年修正條文,原題目敘述與現行法規有所出入,建議修改題目
原題:
依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係指以下何種 課程?
建議修改為:
依據師資培育法之規定,「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係指以下何種 課程?
☆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
第 3 條
Ø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1) 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2) 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3) 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4) 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Ø 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