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據家庭教育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提供民眾多少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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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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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519), C(7), D(39), E(0) #387224

詳解 (共 4 筆)

#5602711
現行法規已無題目相關敘述

家庭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
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空中大學及其他大專校院,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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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4589
原本題目:26依據家庭教育法之規定,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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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2600
依據家庭教育法(103年修正)第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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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493
家庭教育法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及未成年之懷孕婦女,提供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前揭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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