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有關幼兒園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幼兒園不得設立分班
(B)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不得超過 1 年
(C)幼兒園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每班以 30 人為限
(D)父母或監護人對幼兒園提供之教保服務方式及內容有異議時,得請求幼兒園提出說明,幼兒園無正當
理由不得拒絕,並視需要修正或調整之
統計: A(31), B(69), C(72), D(1381), E(0) #387232
詳解 (共 3 筆)
(a)幼兒園得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其招生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或六十人之上限。
(b)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
(c)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A) 幼兒園不得設立分班
第 8 條 第三項、第四項
幼兒園得設立分班;分班之設立,以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為限。但學校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設立之分校、分部或分班,其附設或附屬幼兒園分班,不在此限。
幼兒園分班之招收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並以六十人為限。
(B)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不得超過 1 年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第 32 條 第二項
教保服務機構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教保服務機構從事教保服務,但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C) 幼兒園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每班以 30 人為限
第 16 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D) 父母或監護人對幼兒園提供之教保服務方式及內容有異議時,得請求幼兒園提出說明,幼兒園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視需要修正或調整之→○
第 38 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教保服務機構提供之教保服務方式及內容有異議時,得請求教保服務機構提出說明,教保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視需要修正或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