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有關教育經費編列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
百分之二
(B)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三
(C)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D)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稚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計入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3 條第 2 項算定之金額,以提升教育品質
統計: A(42), B(86), C(973), D(93), E(0) #387235
詳解 (共 8 筆)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
| 第 9 條 |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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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稚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 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二點五算定之金額, 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幼稚教育及國民教育品質。 |
(A)百分之一點二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A)第6條 為保障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並扶助其發展,各級政府應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從寬編列預算。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點九。
(B)第6條 為保障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並扶助其發展,各級政府應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從寬編列預算。
特殊教育法第9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C)第6條 為保障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並扶助其發展,各級政府應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從寬編列預算。
特殊教育法第9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D)第3-1條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兒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三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及國民教育品質。
D:第3-1條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稚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三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幼稚教育及國民教育品質。
(A)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二
原住民族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11 條 第一項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點九,並依其需求逐年成長。
(B)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三
(C)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9 條 第一項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D)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稚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計入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3 條第 2 項算定之金額,以提升教育品質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3-1條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稚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三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及國民教育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