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據學位授予法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 3 級
(B)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與專科學校授予
(C)大學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D)修讀輔系者,另授予學位
統計: A(70), B(32), C(338), D(9), E(0) #387221
詳解 (共 3 筆)
A學位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
☆ 學位授予法(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第 2 條
Ø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
Ø 前項各級、各類學位名稱,由各校定之,報教育部備查。
第 4 條
Ø 大學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Ø 修讀輔系者,不另授予學位。
已修法
學位授予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A) 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 3 級
(B) 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與專科學校授予
第 3 條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A)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B)
前項各級學位,由授予學校依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訂定各類學位名稱;其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規定,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各類學位名稱之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C) 大學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D) 修讀輔系者,另授予學位
第 14 條
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授予各級學位要件者,由原就讀學校授予學位,並於所頒給之學位證書附記雙主修學校及學系名稱。(C)
修讀副學士學位或學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或他校同級輔科(系、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同級或向下一級輔科(系、所、學位學程),不另授予學位。
第一項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於修業期限內未能修滿雙主修學分者,得辦理學分抵免取得輔科(系、學位學程),不另授予學位。(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