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空中大學全修生應修畢全部必修科目,並修滿多少學分以上,
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及依法授予學士學位?
(A)96 學分
(B)112 學分
(C)128 學分
(D)144 學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5), B(65), C(876), D(66), E(0) #387223
統計: A(45), B(65), C(876), D(66), E(0) #387223
詳解 (共 5 筆)
#540128
高級中學:160學分
職業學校:150學分
大學:128學分
五專:220學分
二專:80學分
職業學校:150學分
大學:128學分
五專:220學分
二專:80學分
和大學一樣的畢業學分
9
0
#903782
☆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
第 5 條
Ø 空中大學全修生應修畢全部必修科目,並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及依法授予學士學位。
3
0
#5602721
廢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
第 5 條
空中大學全修生應修畢全部必修科目,並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及依法授予學士學位。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 17 條
空中大學採學分制。
全修生修讀各級學位,其畢業獲得學位應修學分總數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副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八十學分。
二、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
三、碩士學位: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須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空中大學訂定,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第四項之四十學分,得由空中大學酌採列入前項副學士及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總數。
第 14 條
選修生不限學歷,年滿十八歲得登記選修副學士、學士課程,修滿四十學分成績及格者,視為其具有第二項第一款之同等學力。
0
0
#2427642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 17 條 n空中大學採學分制。n全修生修讀各級學位,其畢業獲得學位應修學分總數及相關規定如下:n一、副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八十學分。n二、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n三、碩士學位: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須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空中大n 學訂定,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n 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第十四條第四項之四十學分,得由空中大學酌採列入前項副學士及學士學n位畢業應修學分總數。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