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幼兒園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每班以多少人為限?
(A)12 人
(B)16 人
(C)18 人
(D)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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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392), C(18), D(36), E(0) #387205

詳解 (共 3 筆)

#761866
第 18 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 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 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 ,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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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16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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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2220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第 16 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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