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承上題,雙方駕駛人均在現場,甲對您宣稱「同向擦撞後,乙沒有立即停車,他將車輛開到前面約100公尺處才停下,好像想逃走」;而乙向您解釋「我為了不妨礙交通,所以才往前開到路邊停下」。經查當地速限為40公里,請問乙肇事後未立即停車之行為,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何項規定?
(A)屬肇事逃逸之行為
(B)屬任意移動肇事車輛之行為
(C)屬駛離現場之行為
(D)未違反該條例及該法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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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065), C(43), D(169), E(0) #581777
統計: A(24), B(1065), C(43), D(169), E(0) #581777
詳解 (共 2 筆)
#5820466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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