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地方政府警察局之組織規程,係由下列何者訂定之?
(A)地方政府
(B)地方議會
(C)內政部
(D)內政部警政署
統計: A(1430), B(419), C(298), D(131), E(0) #581787
詳解 (共 3 筆)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六條
市政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市政府擬訂,並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01A1001-20120808&LNO=6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 6 條
I. 市政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市政府擬訂,並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
一、秘書處。
二 民政局。
三、財政局。
四、教育局。
五、產業發展局。
六、工務局。
七、交通局。
八、社會局。
九、勞動局。
十、警察局。
十一、衛生局。
十二、環境保護局。
十三、都市發展局。
十四、文化局。
十五、消防局。
十六、捷運工程局。
十七、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十八、觀光傳播局。
十九、地政局。
二十、兵役局。
二十一 體育局。
二十二 資訊局。
二十三、法務局。
二十四 主計處。
二十五、人事處。
二十六、政風處。
二十七、公務人員訓練處。
二十八、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十九、都市計畫委員會。
三十、 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三十一、客家事務委員會。
II. 前項機關所轄機關、機構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市政府另定之,並送市議會備查。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訂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40004&flno=3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3 條
I. 直轄市政府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直轄市議會通過後,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屬機關組織規程。
II. 縣(市)政府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縣(市)議會通過後,報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屬機關組織規程。
III. 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報縣政府備查;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屬機關組織規程。
IV. 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通過後,報直轄市政府備查;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屬機關組織規程。
V. 地方行政機關之組織自治條例與所屬機關組織規程及其編制表,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