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不是警察職權行使法明定的職權類型?
(A)家戶訪查
(B)驅離群眾
(C)禁止人車進入
(D)通知到場執行鑑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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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0), B(177), C(100), D(420), E(0) #581795

詳解 (共 6 筆)

#1034005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 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 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 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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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2351

沒有家戶訪查,但是有治安顧慮人口訪查(警職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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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731
家戶訪查定在警察勤務條例§11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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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886
家戶訪查不在類型化職權的項目中,是勤務手...
(共 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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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5374

(A) §15 (是治安顧慮人口)並非家戶訪查

(B)(C) §27 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這條屬於即時強制哦~)

(D) §2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 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 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 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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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4298

X(A)家戶訪查


沒有家戶訪查,但是有  
訪查治安顧慮人口(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5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5 條

 

警察實施查訪,應選擇適當之時間、地點,家戶訪問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應注意避免影響查訪對象之工作及名譽。

 

 

 

(B)驅離群眾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I.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II.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B)

 

III.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主管長官:

 

警察局長、總隊長、副局長、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警察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長、保安警察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長、婦幼隊隊長、少年隊隊長、捷運警察隊隊長、通信警察隊隊長、連江縣警察所所長、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1、2警官大隊大隊長、保安警察總隊大隊長、港務警察總隊大隊長

 

 

 

 

(C)禁止人車進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7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D) 通知到場執行 (非侵入性) 鑑識措施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4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4 條

 

I. 警察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一、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

 

II. 依前項通知到場者,應即時調查或執行    (非侵入性)    鑑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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